民航局:最大限度为通航运行活动松绑,满足通航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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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科学规范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促进通用航空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民航局公安局制定了《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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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性

2017年11月,民航局公安局制定了《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试行)》,以威胁评估为基础,以经营性载客飞行为重点,对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分类分级管理。规则施行以来,各单位普遍反映,进一步简化了通用航空安保管理程序,降低了通用航空安保措施标准,切实为通航企业安保工作松绑、减负。但由于现有航空安保规章标准体系仍未将通用航空安保完全剥离,导致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过度监管、措施执行不到位等现象,通用航空企业运营成本高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通用航空发展,降低了通用航空市场活力。因此,亟需通过建立健全通用航空安保规章标准体系,切实提高通用航空安保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更好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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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思路

国务院指导意见下发后,按照民航局党组关于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工作部署要求,我局从统筹安全与发展的角度,进一步解放思想,重构通航安保管理的新方向、新路径。一是确定了以“防破坏、防劫持”为核心的原则,确保重点和底线;二是按照通航业务框架中的47个有效模块,分级分类、精准管理,制定一整套区别于运输航空的标准,从管理制度、质量控制、管控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实现了对通航运行全链条安保政策的简化,最大限度地为通航运行活动松绑,最大限度地满足通航发展需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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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类分级

从经营性活动到非经营性活动,逐步放松管制。对经营性载客定期运输(短途运输)及10座以上不定期运输(包机飞行)实施重点管理,安保标准最高,要求进行乘机人员身份登记核实、乘机人员及行李物品安保查验;对经营性货运按照《反恐法》要求对拟载运货物进行安保查验;对9座以下经营性载客不定期运输(包机飞行)、经营性载人中的空中游览仅要求进行乘机人员身份登记;对其他经营性载人和非载人活动仅要求有基本管理制度和措施;对非经营性运行活动不作要求。

(二)安保措施标准

为进一步简化安保措施标准,不对围界、视频监控等机坪设施设备提出要求;不对实施安保查验的人员、安保查验方式、设备资质提出要求;不对执行任务的空勤人员进行安保查验。同时,考虑到通航活动的机型限制和乘机人员个性化需求,明确了在航空器运营人批准前提下可以携带的物品种类,相关物品目录将在规章生效后以民航局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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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主体

鉴于各类通用航空活动的安保需求不同,使用同一通航机坪的航空器或飞行活动种类繁多,无法按照某一类航空器或某一飞行活动的需要区分安保设施标准,更不能按照统一标准增加投资和运行成本。因此,《规则》明确了航空器运营人为安保的责任主体,明确安保措施由航空器运营人自行承担。同时,考虑到各航空器运营人的不同规模及实际运行保障能力,《规则》也允许航空器运营人通过安保协议的方式委托通用机场、固定基地运营商或其他可以提供安保服务机构具体执行安保措施,但不转嫁其法定责任。

(四)在运输机场开展通航活动

明确了通航旅客、通航运营人工作人员进入机场隔离区的通行管制和安保查验要求,以及携带工具物料的特殊要求,力求在不降低运输机场安保水平的前提下,为通航在运输机场活动提供便利。

(五)日常监管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规则》在通用航空准入环节中不设置门槛,而是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方式确保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有效执行。民航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仅针对经营性飞行活动,其他飞行活动的管理主要采取企业自律为主、诚信体系评价为辅的方式进行。这样既有利于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也有利于实现科学化精准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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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

《规则》共七章四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原则、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二章航空器运营人安保要求,规定了通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安保机构的要求、安保方案制定、修订程序和内容、所有航空运营人普遍安保要求以及对从事经营性载客、货运和空中游览等通用航空活动航空器运营人的额外要求。

第三章安保服务机构的要求,规定了安保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安保协议的签署、内容。

第四章在运输机场开展通航活动的安保要求,规定了通航旅客、通航运营人工作人员进入运输机场隔离区的通行管制和安保查验要求,以及携带工具物料的特殊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监督检查活动的方式和要求。

第六章法律责任,细化了处罚措施,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规则》相关术语定义和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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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求意见情况

《规则》在起草过程中,先后以书面、召开会议等形式多次征求了民航局内各相关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各通用机场以及各通用航空器运营人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规则》试行版的实施情况以及本《规则》需调整的内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共收到17家企事业单位的104条意见,其中采纳35条、部分采纳11条、不采纳58条。我们在综合平衡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将意见在《规则》中予以吸纳与体现。目前,各有关方面总体上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5月17日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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